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表时间:2019-04-29    文章来源:远博志城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国家创 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 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 均效益”D 类企业。

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科技展会的给予展位费 100%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展位费、人员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 50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 10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 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 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 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 5%—10%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 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 5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肯定。

六、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列入《绍兴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加大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 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万元、50万元。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市域范围内通用通兑。市财政对提供服务的市级创新载体、社会科研平台,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

八、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启动数 字经济、生命健康 2个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的财政支持。

九、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 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 5 年;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十、加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 3年。

十一、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 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 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二、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运营单位 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 给予 1:1 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10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按技术交易实绩的 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十四、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 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 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 贷款额为 1000 万元;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 费总额的 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申请成本的 9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8000元、1000元;对通过 PCT(国际专利体系)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 1 万元的费用补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 6 年、9 年、15 年的,每件分别奖励 2000 元、5000 元、11000 元。对新获得中国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 20万元、5万元;上述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专利诉讼维权。对我市企业在国内(含港澳 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 20%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 每件不超过 30 万元,其他国家每件不超过 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十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5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 2年的,给予 2万元奖励。

十八、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 35%的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 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35%的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指标体系。把全社会软投入、高新技术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交易额、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全 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比重、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 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科技进步贡献率等指标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指标。 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增 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不予评 优。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全域推广科技创新新昌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 败的社会氛围。

本文件所涉相关政策从 2019年 1月 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 全市。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度无 R&D 经费支出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核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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