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铁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铁路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综合开发用地
(一)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合理确定项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铁路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国家新增用地计划或统筹增减挂钩指标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二)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沿线地方政府应会同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开发用地,实施有关规划控制。综合开发范围原则上控制在站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或靠近城市一侧具备开发条件的相应面积),可适当预留远期发展空间。(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三)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统筹安排铁路发展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综合开发用地。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相关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四)铁路沿线新建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的规模和范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原则上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控制。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
(五)新建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应会同沿线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协商编制落实全线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六)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应按照一体规划、统一联建,立体开发、互补发展的原则编制,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相关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有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
(七)新建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用地涉及的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及沿线地方政府协商,统筹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八)综合开发用地可成片提供,分期供应。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设施功能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分期供地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分期供地不能在5年内完成的,不得办理余下土地的供地手续。(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四、盘活开发既有铁路用地
(九)鼓励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支持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区域进行综合开发。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十)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项目法人单位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十一)统一联建、上盖等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相关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建立综合保障机制
(十二)新建铁路项目应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将铁路项目财务平衡与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实现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铁路统一联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制。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或其指定的综合开发平台与沿线地方政府分别组建由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控股的合资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承担综合开发用地的熟化整理、综合开发。沿线地方政府提供的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出让收益分市(设区的市)核算。沿线地方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和国家、省规定的政策性计提以及其他有关支出后的出让收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3个月内以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形式拨付至合资开发公司,用于铁路建设和运营补亏。(省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十四)沿线地方政府要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用地周边的公共交通、地下管网、供水供电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完备地块开发条件,完善教育、医疗和市民活动设施,力争在铁路项目建成时,片区内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达到城市新区水平。省有关部门对地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规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相关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五)自2014年7月29日起未明确补亏方式的在建及新建铁路项目,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或项目法人单位与沿线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补亏方式。确定采用土地综合开发方式弥补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签署土地综合开发协议,明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位置、供应以及土地熟化主体、投资回报方式、合资公司组建、铁路项目可持续经营缺口补贴等相关内容。(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六、建立省市监督协调机制
(十六)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与综合开发用地主体签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综合开发用地主体未按约定时序建设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沿线站点站房建设进度、启用时间、运能安排与各地综合开发土地的供地及开发情况实行挂钩衔接、统筹调度。(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十七)建立省市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专项小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沿线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协调机制,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可靠组织保障。(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