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江西行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动员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健康江西行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加强早期干预,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延长健康寿命,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江西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与全国同步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专项行动
(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开展健康巡讲、健康宣传等公益活动,增强健康知识普及的科学性、权威性。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鼓励全省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健康科普节目。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膳食行动。
全面推动落实《江西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为一般人群、贫困人群、特定人群(孕妇、学生、老年人等)和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膳食宣传与指导,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落实国家盐、油、糖包装标准要求,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创建活动。开展限酒科普宣传和行为干预。落实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食品营养标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做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工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低于7%和5%。(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民健身行动。
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行动体系。为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努力打造百姓身边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含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探索开展慢性病运动干预,鼓励将国民体质测定纳入健康体检项目。把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高校的考核评价。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及以上和40%及以上。(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控烟行动。
推动个人和家庭充分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严重危害,鼓励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提供戒烟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控烟宣传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价格调节、法律法规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烟草专卖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心理健康促进行动。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等方式,引导公众科学缓解压力,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相关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障碍康复,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康环境促进行动。
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向公众、家庭、单位(企业)普及环境与健康相关的防护和应对知识。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建立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道路交通伤害、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
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发展中医药产业,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治未病中心(科),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实施江西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推广和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技术、方法。推广热敏灸技术,力争热敏灸联盟在省内覆盖80%的县域。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提高中医药在重大疑难疾病治疗中的临床疗效。加强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到2022年和2030年,中医药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并持续改善。(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妇幼健康促进行动。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针对婚前、孕前、孕期、儿童等阶段特点,积极引导家庭科学孕育和养育健康新生命,关注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妇女“四期”健康管理。实施母婴安全和健康儿童行动,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促进生殖健康,推进企业女职工和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及以下和5‰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及以下和12/10万及以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
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从小养成健康生活习惯,锻炼健康体魄。实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行动,开展分级分类视力健康服务与管理。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小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多种方式对学生健康知识进行考试考查,将体育纳入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省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基础上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针对不同职业人群,倡导健康工作方式,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面向老年人普及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心理健康、口腔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健全包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深化医养结合,增强医养结合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质量,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依托医学高校,加强老年医学学科体系建设。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
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心肺复苏等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开展心脑血管疾病宣传和筛查,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全面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加强高血压、高血糖、血脂异常的规范管理。推进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建设,完善城乡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救治能力。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心脑血管疾病的预防、诊疗、救治等服务能力培训,提升服务效果和救治成功率。鼓励、支持红十字会、有关社会组织和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癌症防治行动。
倡导积极预防癌症,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加强肺癌、肝癌、胃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等高发癌症防治知识宣传,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推动省肿瘤防治专科联盟建设,提升全省肿瘤防治水平。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加强癌症防治科技攻关。加快临床急需药物审评审批。完善癌症患者的医保和救助政策,提高抗癌药物可及性。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
引导重点人群早期发现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及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加强慢阻肺健康管理,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向居民提供慢阻肺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糖尿病防治行动。
完善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及乡村糖尿病检测能力,不断提示居民关注血糖水平,引导糖尿病前期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指导糖尿病患者加强饮食控制、运动促进等健康管理,延迟或预防糖尿病的发生发展。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
引导居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讲究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充分认识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倡导高危人群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着力落实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策略和降氟改水、改炉(灶)措施,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到2022年和203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22年,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以上的流行县分别占流行县总数的61%和77%,到2030年,力争全省所有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要求,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健康江西建设工作委员会,制定印发《健康江西行动实施方案(2019-2030年)》,细化上述专项行动的目标、指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研究疾病的综合防治策略,做好监测考核。根据医学进步和相关技术发展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健康江西行动实施方案(2019-203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各项政策举措中,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推动落实重点任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委组织部等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动员广泛参与。
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促进的强大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江西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单位特别是各学校、各社区(村)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社区、健康乡村、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供给,国有企业要作出表率。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成立以服务健康江西行动为宗旨的基金会,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健康类产品和服务。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江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健全支撑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注重健康管理师、注册(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家庭医师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一批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诊疗攻关重大课题研究,重点研发计划要给予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健康政策审查,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建立并有效运行各类疾病监测系统,掌握人群健康基础数据,强化信息支撑,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设立健康江西行动专题、专栏等,大力宣传实施健康江西行动、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编制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以有效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健康江西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健康江西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健康江西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完善健康江西建设推进协调机制,保障健康江西行动有效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考核内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与健康江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及有关要求为主,考核对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战略引领、逐级考核;注重实效、客观公正;评建结合、全民参与;党的领导,强化保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在健康江西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健康江西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健康江西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健康江西办”)具体实施考核、监测等管理工作。健康江西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健康江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健康江西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健康江西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健康江西行动推进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健康江西委员会下设各健康江西行动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 健康江西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建立指标体系,并组织监测和考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健康教育和重大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疾病谱变化及医学进步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行动内容、考核指标;推动成立基金会,形成健康江西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障机制;运用健康频道、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以及短视频等媒体方式,加强健康科普和信息传播。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实施健康江西战略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并落实健康江西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提出年度任务建议并按照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做好健康江西行动的宣传解读;认真落实健康江西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健康江西建设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省级层面的组织架构,组建或明确推进健康江西行动实施的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健康江西行动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健康江西行动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健康江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部署,抓好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章 监测评估
第十一条 健康江西委员会负责制定监测评估办法,对健康江西行动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完善统计监测体系,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年度监测。
第十三条 监测主要内容包括:各专项行动主要指标(包括结果性指标、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政府工作性指标)的年度完成情况,专项行动目标实现情况,个人、社会和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健康江西委员会根据各专项行动工作组监测情况,每年形成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适时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和2020年进行试考核,通过两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固定考核指标。坚持科学考核,改进方式方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细则由健康江西委员会另行制定。考核主要指标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结果经健康江西建设工作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审定后报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健康江西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