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集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 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积极促进我市服务业提质增效,实现服务业振兴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及多渠道融资。实施上市(挂牌) 分级补助。对企业在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补助,实现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助。
(二)扶持成长型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对于新增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培育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
(三)培育现代物流、商贸会展和总部经济重大产业项目。 投资在现代物流、商贸会展(不含城市综合体、商业房地产)和总部经济领域,项目总投资在 3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四)培育休闲旅游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休闲旅游(不包 括酒店、旅游房地产)领域,项目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150 万元。
(五)培育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领域,项目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三、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性园区
(六)积极培育孵化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2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 2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1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 30 万元;次年园区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
(七)加快发展成长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4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 4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2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 40 万元;次年园区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
(八)力争打造高端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 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5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 5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3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 800 万元以上的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 50 万元;次年园区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
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九)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特种化学运输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航运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 上的海运企业,当年新购置单船(建成日期 5 年内)2 万载重吨以上,按每万吨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单船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若三年内转让的,退回补助)。支持发展集装箱业务,对经营台州港集装箱,年外贸出口重箱业务量首次达到 1 千、2 千、3 千、5 千标箱的货运代理企业,年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 1 万、3 万、5 万、10 万标箱的装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
(十二)推进物流业信息化。强化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使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的创新发展;推动现代物流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的发展。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三)加快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 3A、4A、 5A 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物流企业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有关试点、品牌或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50 万元;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 100 万元。
五、重点扶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四)重点打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能力强、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人才集聚度高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 技术服务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 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 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 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 CMMI 国家认证。对获得 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 级、4 级、5 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六、大力培育工业设计产业
(十六)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50 万元。
(十七)鼓励争获设计大奖。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 智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七、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十八)加大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年度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
八、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十九)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重点批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 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二十)鼓励发展“互联网+传统商圈”模式。对新入选省级智慧商圈试点项目,给予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首次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 50 万元。
九、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
(二十二)鼓励旅游产业提升发展。对全市新评的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景区,当年给 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全市新评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百强旅行社、五星级旅游饭店,按照财政体制, 当年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十、积极推动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二十三)扶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科技研发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2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二十四)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加大力度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民营经济 500 强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鼓励引进投资额在20 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照市里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鼓励引进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区域总部。按照市里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十二、支持创新发展
(二十六)鼓励争创服务业相关试点。对新增“省级服务业 强县(市、区)培育工程”试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二十七)鼓励培育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新增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培育服务经济新动能。新增省级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三、其他
(二十九)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或其他有关文件精神,需要予以重点扶持、奖励的事项,以及需要开展的重要服务业活动, 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三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 金使用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十四、附则
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
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当年可各申报一项“补助类”、一项“奖 励类”资金;符合多项“补助类”或者多项“奖励类”的,实行 “从高”原则。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项资金政策的,从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当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总额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意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本意见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台政发〔2011〕41 号)、《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台政发〔2011〕40 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